时间:2021-04-23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提高洛阳古墓博物馆学术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依据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设立“洛阳古墓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洛阳古墓博物馆最高学术决策、评议、审议机构,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弘扬学术道德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,服务于本馆博物馆发展战略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: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全馆各科研计划和学术活动,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,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决策意见。
第五条:学术委员会审议洛阳古墓博物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及资金资助金额,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等事项。
第六条:审定对省部级、国家级及国际合作课题的申报工作。
第七条:对本馆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,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。
第八条: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第九条:评审馆内科研成果,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。
第十条:审议制定学术政策性文件,指导学术管理工作;审议学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。
第十一条: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;受理学术争议、学术不端以及其他学术事宜,并提出处理意见;讨论与学术管理相关的事项,向馆长、馆领导班子会议提出意见与建议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、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不徇私情,须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第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领导班子会议批准,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馆长担任;副主任一名,秘书长一名。学术委员会由5~11人组成,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、中、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均衡。
第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顾问。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在业务研究部。
第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本馆委员退休或调离的;
(三)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;
(四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四章 产生办法
第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领导班子会议在具有副高(含)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中进行推荐产生。推荐过程中,须经广泛征求意见,充分协商后确定。
第十九条: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提出外聘委员名单,外聘委员比例不低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百分之十。
第五章 权利义务
第二十条:权利
(一)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,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(二)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(五)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第二十一条:义务
(一)承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(二)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(三)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(四)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(五)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
第二十二条: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第二十三条: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由学术委员会提议,报请馆领导班子会批准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二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第七章 议事规程
第二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,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,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二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方能举行。
第二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与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九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临时召集举行。会议前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。
第三十条: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。
第三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异议,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,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由洛阳古墓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:本章程经2023年1月3日馆领导班子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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